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606号

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琢。

委托代理人:徐建。

被告: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祥。

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恒联精密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40.00元,减半收取计5,920.00元 ,由磐石市润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泽洁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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