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08号

原告:杨某。

被告:韩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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