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968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田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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