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玉琦诉被告于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0 03:26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2民初1173号

原告:陈玉琦。

被告:于洋。

委托代理人:王继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浑江区浑江大街329号。

负责人:侯东升,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艺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琦诉被告于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琦于2016年7月25日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同意理赔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陈玉琦撤回被告于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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