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占东诉陈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吉0281民初1243号
原告:秦占东,男,41岁。
被告:陈志强,男,46岁。
原告秦占东与被告陈志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受理,2016年7月13日依法由审判员马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占东、被告陈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占东诉称:2014年,陈志强找秦占东为其运输碎石,共计5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0元,运费10万元,陈志强给付了部分运费,现尚欠4万元。2016年2月6日,陈志强为秦占东出具4万元欠据,约定2016年5月30日还款。但此款至今未付。现秦占东起诉,要求陈志强给付运费4万元,并从2016年5月31日开始至付清欠款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陈志强辩称:秦占东所述属实,同意偿还,但是没有能力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4年10月期间,秦占东为陈志强运输碎石,共计运费10万元,陈志强陆续支付了运费6万元,现尚欠运费4万元。2016年2月6日,陈志强为秦占东出具欠据,确认欠款的事实,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此欠款一直未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一份。
本院认为,秦占东为陈志强运输碎石,陈志强陆续支付了部分运费,尚欠部分运费,并为陈志强出具欠据的事实,足以证明秦占东与陈志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陈志强应当给付秦占东尚欠运费及违约金,故秦占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运行。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秦占东运费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万元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时间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陈志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