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诉尚泽明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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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07:1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205号

原告:张会,女。

被告:尚泽明,男。

委托代理人:宋兰波,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广军,男。

张会与尚泽明、杨广军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31日立案。2016年09月07日,张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张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晓梅

审 判 员  代仁龙

人民陪审员  洪 玲

二0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郝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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