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刚诉胡慧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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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3 07:1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663号

原告:刘志刚,男,39岁。

被告:胡慧,女,3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胡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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