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艳诉林全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2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1民初1001号

原告:吴春艳,女,41岁。

被告:林全德,男,4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艳与被告林全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春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春艳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