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英诉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2202号

原告:李洪英,女。

被告:郭恩华,男。

李洪英与郭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原告李洪英于2016年09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洪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李洪英负担。

审判员  刘晓梅

二0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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