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民初1007号

原告: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承文,男

被告:陈彦辉,男。

本院在审理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彦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宝、霍彦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陈宝、霍彦龙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君

审 判 员  刘晓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金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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