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喜钦诉张梅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523号

原告:张喜钦,男,69岁。

被告:张梅娟,女,6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钦诉被告张梅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喜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喜钦负担。

审判员  马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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