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福颖诉被告李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4民初568号
原告:钱福颖,女。
委托代理人:杨福,男。
被告:李坚,男。
原告钱福颖诉被告李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福颖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钱福颖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5月7日生育一女孩李美欣,现年3周岁。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导致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
被告李坚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庭审中,原告钱福颖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证》一份、户口复印件一份、磐石市松山镇安山村村民委员会与磐石市河南街道办事处前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钱福颖与被告李坚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李美欣、被告李坚自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原告证人王秀亮出庭证实: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李坚平时爱喝酒爱闹事,李坚是在2014年2月、3月左右离婚家出走的,我帮原告找了一段时间也没找到。被告李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证据及证人证言无质证意见,视为其对自己相应权利的放弃。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条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李坚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5月7日生育一女孩李美欣,现年3周岁。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口角导致感情不和,被告李坚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孩李美欣由原告抚育。
本院认为:被告李坚于2014年3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与原告钱福颖分居生活达二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钱福颖起诉请求离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钱福颖与被告李坚离婚;
二、婚生女孩李美欣由原告钱福颖抚育。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钱福颖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丽力
审判员 赵 君
审判员 代仁龙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