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殿勋与施枚文、孙海燕、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3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360号

原告:张殿勋,男,60岁。

被告:施枚文,男,59岁。

被告:孙海燕,女,42岁。

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鞠建中,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殿勋与被告施枚文、孙海燕、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殿勋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殿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殿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0.00元,免收。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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