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红与屈铁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04民初1313号

原告:张丽红,女。

被告:屈铁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红与被告屈铁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红于2016年5月16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丽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丽红负担。

审判员  张福洪

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