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2036号

原告:关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窦某某,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关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窦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关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关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惠娟

人民陪审员  张学鹏

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丁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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