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春强,苗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5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2600号

原告:贾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月,系吉林辩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苗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由原告负担150元,1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顾璟玥

二○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施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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