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占成与武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6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1304号

原告薛占成,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武跃珍,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薛占成与武跃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yue1ri立案,原告薛占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占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马宝海

审 判 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辛 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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