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亦东诉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6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605民初975号

原告:单亦东,住白山市。

被告:李凯,住白山市。

本院受理原告单亦东诉被告李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单亦东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李凯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单亦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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