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6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2民初1188号

原告周某,住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张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张多娇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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