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诉王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6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02民初2303号

原告:杨某,男,汉族,1985年9月4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王某,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慧燕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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