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8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81民初2368号

原告:侯某某。

被告: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侯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侯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侯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Ο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历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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