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刘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1120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希珠,吉林丁凤礼(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冰,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荣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业)与被告刘荣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建龙物业于2016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龙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姜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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