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王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9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620号

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雨,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丽娟,女。

委托代理人:曹志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龙物业)与被告王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建龙物业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建龙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建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飞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姜文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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