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长国,贾洪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81民初1981号
原告:杜长国。
被告:贾洪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国诉被告贾洪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杜长国于2016年8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贾洪成的本次起诉。本院认为,杜长国的撤诉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长国撤回本次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杜长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
二Ο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逄格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