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民初1732祥泰物业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1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1民初1732号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新区51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永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生宇。

被告:吴永坤,38岁,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0元,由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宏国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坤

(此件共1页,共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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