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0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民初2155号

原告:林某某。

被告:范某某。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林某某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 ,由林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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