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凯与被告延边宏坤国际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徐培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315号
原告:任凯,男,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蔬菜局住宅7号楼二单元。
被告:延边宏坤国际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近海街。
法定代表人:韩晴,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培龙,男,1967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娇阳委十八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凯与被告延边宏坤国际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徐培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凯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子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