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买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0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字258号

原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3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建民,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太平街60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吉永盛电梯销售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珲春市宏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曾子航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