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庆兰与被告赵春祥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0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04民初1530号

原告:陈庆兰,女,194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老公安局住宅楼2栋一单元3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艳(系陈庆兰女儿),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建设银行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路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秀平,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春祥,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暂住吉林省珲春市靖和街靖园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天,吉林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兰与被告赵春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庆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庆兰负担。

审判员  崔光礼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子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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