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珠与高玉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021号

原告:李玉珠,住公主岭市。

被告:高玉学,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珠诉被告高玉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珠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0元减半收取5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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