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447号

原告:王某某,住农安县。

法定代理人:某某,系王某某父亲

被告:曹某某,住农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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