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淑杰,刘洪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4179号

原告:刘淑杰,现住榆树市。

被告:刘洪福,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杰诉被告刘洪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

审 判 长  闫铁锋

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

人民陪审员  商利平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未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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