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丹丹,齐双双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2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82民初2630号

原告李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齐某某,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告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继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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