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758号

原告:曲某某,女,汉族,1985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出生,现住:农安县。

原告曲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初春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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