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3207号

原告:赵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邹某某,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孙茂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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