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晶与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2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民初2002号

原告:高晶,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加天,父女。

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高晶与被告长春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高晶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茂春

审 判 员  史柏川

人民陪审员  张百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韩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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