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2468 崔殿梅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02民初2469号
原告崔殿梅,女,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赵君峰,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张艳霞,女,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殿梅与被告赵俊峰、张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殿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雪梅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