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351尹长忠裁定书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02民初2351号
原告尹某甲,男,1940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尹某乙,男,46岁,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孙大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