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166于永斌离婚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502民初2166号

原告于某甲,男,1978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通化市。

被告辛某乙,女,44岁,汉族,现住通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甲与被告辛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找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于某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军

二O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大飞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