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荣与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314号

原告:张桂荣,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代理人:王凤来,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荣与被告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荣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荣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张桂荣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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