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俊峰与张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606号

原告:姜俊峰,住吉林市。

被告:张军,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俊峰与被告张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俊峰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俊峰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俊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0元由原告姜俊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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