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648号

原告:高某某,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肖某某,职业不详,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杨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宋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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