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艳静与吉林市船营区金色嘉年华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268号

原告:于艳静,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金色嘉年华宾馆,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南京街朝阳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英涛,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伊红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静与被告吉林市船营区金色嘉年华宾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艳静于2016年4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艳静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艳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艳静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杨

人民陪审员  王金凤

人民陪审员  汪洋

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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