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友与吴利剑、姜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3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944号

原告:李友,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张继存,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

被告:吴利剑,住吉林市。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姜志华,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与被告吴利剑、第三人姜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友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友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李友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晶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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