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全杰与池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968号

原告:杨全杰,住吉林市。

被告:池铁吉,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杰与被告池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全杰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全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全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原告杨全杰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代理审判员  赵 越

二O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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