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玉芹与周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9-23 07:2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315号

原告:单玉芹,住吉林市。

被告:周福义,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玉芹与被告周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玉芹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单玉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玉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单玉芹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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