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国与李凤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3 07:24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559号

原告:李建国,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凤华,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董志久,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国与被告李凤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国于2016年6月2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议国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建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杨

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

人民陪审员  赵楠

二O一六年六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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