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华与孙海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204民初1339号
原告:曹华。
委托代理人:姜波,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庞金龙,吉林省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孙海峰,住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华与被告孙海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华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华因房产部门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原告曹华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建华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人民陪审员 毛 强
二O一六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