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远强与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1:50
原告朱远强。

被告王永立。

原告朱远强与被告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远强承担。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卢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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