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远强与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朱远强。
被告王永立。
原告朱远强与被告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远强承担。
审判员 赵 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卢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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