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富刚与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9-27 01:50
原告刘富刚。

被告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强。

被告杨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富刚与被告贵州世纪中天(遵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富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刘富刚承担。

审 判 长  夏 冰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桔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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